癌症患者病情告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1-02浏览次数:14

作者:曾铁英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护理部,武汉 430030

【关键词】 癌症

  在西方国家,向癌症患者本人如实告知病情已成为普遍现象〔1-3〕。近年来,随着癌症患者对知情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相关法规也明文规定,要求医护人员应当告知患者真实病情。研究表明,医疗坏消息的告知是可行的〔2,4〕;与此同时,人们对癌症告知的观念也悄然发生变化,由是否告知的原则性问题逐步转变为如何告知的技术性问题。因此,开展病情告知策略的研究,将癌症患者病情告知做到增进与患者之间的了解与接受,把可能的伤害降到最低具有重要意义。

1 告知的对象
       在国内,临床医护人员通常是先把癌症诊断告知患者家属,然后按照家属的意愿决定是否告知患者。只是对一些老年患者的配偶,为避免其发生意外,才采取保密性医疗。这种做法在国外被普遍认为是对患者权利的不尊重,对医患契约的破坏〔5〕。国外告知对象一般是癌症患者本人,除非患者是未成年人或缺乏正确思维判断能力的成人,其告知的对象才可能是患者的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
       中外告知对象的不同主要是由于文化的差异〔6〕在我国家庭成员的决定优先于个人的决定;而西方国家则更为强调个人的权利不可侵犯〔1〕。不过,患者有知道自己病情的权利,也有不想知道的权利〔7〕。因此,在考虑是否告知患者时,首先应了解患者到底是否想知道实情,再根据患者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个性心理特征等确定是否告知以及告知多少〔8-10〕。因此,如果患者年纪较大或者病情非常严重,先将病情和进展告知其家属的做法是比较恰当的,也是符合患者愿望的。总之,对于癌症告知对象的选择,既要尊重患者的权利,又要保证患者或家属不出意外,还要确保不发生因癌症告知不当而引起的医疗纠纷。
2 告知的环境
       将身患癌症的坏消息有效地告知患者,应当选择一个比较恰当的交谈环境。尽管有相当部分的患者(35.05%),希望在医生办公室被告知不良医疗消息,但由于我国医疗用房比较紧张,癌症告知的主要地点还是门诊诊室(41.80%)和住院病房内(22.19%)。可能由于我国人口密度较大,文化差异等缘故,仅9.65%癌症患者建议癌症告知需要在一个安静、保密、舒适的地方进行〔11,12〕。不过,为了保证告知的效果,李秀华〔13〕提倡建立谈话室,在一个能够维护患者尊严、比较安静的环境,而不是在查房时或有多人在场的嘈杂环境中进行癌症告知。
       在实际临床情况中,54.03%的患者在接受癌症告知时,有配偶或其他家属陪伴〔11〕,这基本上是符合患者的愿望,因为60.77%的患者建议在进行癌症告知时有其配偶或其他家属陪伴〔11〕;因此,如果患者愿意有配偶或家人在场,则可以与他们一起,约定一个比较适合的见面交谈〔5〕。Labrecque〔14〕研究表明,有陪伴者在场时谈话时间会比较长,传递的信息会更多、更全面。由此可见,在癌症告知过程中,国内外学者都十分重视患者家属的作用,医护人员如果能事先取得其配合,癌症病情告知的效果会更好〔5,15,16〕
 3 告知的人员

       关于癌症告知的主体,不同的调查对象,其研究的结果也不同。有研究表明,53%的患者是由医生直接告知病情,由家属告知的占29%,由护士口中或其他途径听到的仅为10%〔17〕。另有研究表明,50.80%癌症患者的诊断信息来源于医生,15.43%来源于自己无意或有意追查,5.15%来源于家人〔11〕。无论这些调查结果差异如何,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护理人员不是癌症病情告知的主体。但由于护理人员24h与患者接触,最容易掌握患者的身心变化,对帮助医生确定最佳告知时期,观察告知后的反应等都能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