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吴某因“检查发现颅内动静脉畸形一月余”入住A医院,2日后全麻下行“左额叶动静脉畸形栓塞术”,术后查头颅CT检查示左额叶动静脉畸形术后改变,造影剂大量溢出存留并破入脑室系统及蛛网膜下腔,给予脱水、止血等一系列治疗。出院后,吴某将A医院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经鉴定,医方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以下过错:①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医方术中处理不得力;②医患沟通不到位,术前针对介入手术所带来的风险、严重性,未向患方做详细告知,术中患者脑出血,医方未及时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③医疗文件书写混乱,存在涂改,手术影像记录与手术记录不一致、介入手术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错误、栓塞用胶、用量记载不明。
鉴定分析:患者目前状况主要系病情较为复杂,出现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所致,但医方在诊疗行为中存在的上述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解析:“法律的生命在于其运行。”医事法律规范层面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与实现,才能切实影响现实生活中的医患沟通,实现其预期的目标。具体说来,医事法在医患沟通中的应用主要包括医事法的遵守与运用两个环节。
1.遵守医事法 遵守医事法是指社会主体依照医事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活动,其强调履行己方的义务。无论是对医方还是对患方而言,守法方才能使己方处于主动,既能为自己赢得利益,也能避免不必要的困扰与惩罚。与守法相对的是违法,案例中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术中处理不得力、病历书写不规范等情形,显然没有尽到应尽的法律义务,这不仅让医患就诊疗方案的沟通、选择没有可靠的信息保障,也会让随后的纠纷化解面临障碍。而且,诊疗方案的选择本身更应该基于医患双方的充分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医方采取的诊疗方案,应在获得患方知情情况下的同意才能实施;否则医疗机构将应承担由此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医方告知患方知情同意这一权利义务设定,至少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这种交流可以让医方更准确、快速地诊断患方病情,了解患方的健康观、价值观,进而提出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另一方面,这种交流也可让患方知晓自己的病情及面临的治疗风险,从而让其参与治疗方案的选择,合理预见治疗效果,并积极配合医方的治疗。案例中,医方沟通不到位,显然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此外,本案例中,由于医方所提交的病历存在涂改等现象,无法反映其对吴某进行治疗的真实情况,涉嫌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医方将难以据此来证明其对吴某的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医方有如实填写、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一旦患者利益有损害,将推定医方有过错,即举证责任转由医方承担,一旦其举证不能,医方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侵权责任法鼓励医患双方进行充分地沟通。从医方的角度来看,即便存在紧急状况,也应该尽可能地与患方沟通,获取患方的支持与配合。医方只有尽一切可能对患方进行解说、有效沟通,才有可能减少纠纷,避免被诉的可能性。
2.运用医事法 医方要重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牢固树立风险和证据意识,适时掌握“法、理、情”原则。当然,在运用法律的过程要防止权利滥用,即医患双方在权利行使过程中不要故意超越权利界限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仅会对医患沟通的良性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也会被要求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医方在与患方交涉时相对理性,医方相对患者而言具有高度组织化的特点;患方行为相对情绪化,医方可能会因患方情绪化的感染而失去方寸。其实,面对情绪化的患方,医方更应理性应对,一旦发现处于与患方无法沟通的境地时,应有较为明确的法律意识和准备。
总之,因为医事具有未知性、专业性、风险性、有限性,且患者个体具有很强的差异性、情感性,医患之间的沟通交流对促进双方相互理解、宽容,减少、化解双方冲突,显得异常重要。医事法以权利义务的方式发挥作用,为医患双方沟通提供了一定的行为标准,使医患关系渐渐摆脱传统医疗的专断性。只有既尊重医方的专业权威,又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使双方真诚而又富有效率地进行沟通,方有可能确立一种相互信赖、合作而富有成效的医患关系。